違法轉運火化遺體,蓄意瞞報4死4傷事故
2023年4月2日13時29分,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吉坤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坤煤礦)+290m東一石門南翼二層四上山采煤工作面發生一起較大瓦斯爆燃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傷(另有4人身體不適,經吸氧后痊愈),直接經濟損失1016萬元。
事故發生后,吉坤煤礦未按規定報告,采取違法轉運和火化遇難人員遺體、封閉事故現場等方式隱瞞事故。接到群眾舉報后,白山市應急管理局與江源區應急管理局于2023年4月3日至12日到煤礦核查舉報案件時,該礦仍未如實報告。4月13日、14日迫于壓力該礦投資人、礦長等4人先后投案自首,事故經白山市人民政府查證屬實。
近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吉林局公布該起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4月2日白班,礦長李永海組織召開班前作業會,生產副礦長李艷平、總工程師陸萬平和技術顧問李世臣分別向各隊布置了生產作業任務。會后,采三隊隊長楊立成向事故班班長王洪昌布置了當班生產任務。 王洪昌班組出勤13人,瓦檢員1人。王洪昌安排冷軍、紀耀敏、張成學和張慶龍在三上山放炮出煤,自己和王俊福、孫成在四上山放炮出煤,李軍生和郭文生在五上山打木垛加固,楊連鵬和高才在大巷裝車,黃福軍和張永勝負責拉煤。路祥負責檢查瓦斯。 作業人員于8時左右從廢舊暖風硐入井,在該處的“礦燈超市”自取礦燈,未攜帶人員定位識別卡和自救器,8時15分左右到達各自作業地點。10時左右,為解決五上山工作面的通風問題,通風隊長管彥林帶領3名工人將設在+290m東一石門四上山和五上山之間的局部通風機后移20米,并從風筒分岔處向五上山接風筒,此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三上山、四上山、五上山3個作業面供風。 13時30分左右,在三上山作業的紀耀敏等人突然看到一股黑煙,風也停了,感覺到呼吸困難,看不見東西,張慶龍和張成學率先往外逃生,紀耀敏和冷軍拿工具后隨后往外跑,當二人跑至三上山口時發現巷道有風,此時張慶龍和張成學趴在地上失去意識,他倆立即做心肺復蘇進行搶救,約5分鐘后二人蘇醒。 此時,正行走到+290m中央水泵房硐室門口的項目部經理劉鐵柱感到風流有較大的波動,又看到東一石門方向風流中灰塵很大,于是前去查看,分別看到了受傷的路祥、高才和郭文生(高才和郭文生燒傷嚴重),并在三上山口聽到了冷軍的聲音,隨即返回將路祥送到+290m水泵房,并向調度室打電話報告事故。 事故救援過程 調度員孟凡軍接到事故報告后,向礦長李永海報告了事故,李永海立即將情況報告給礦井投資人王浩銘和法定代表人叢培福,并安排李濤和霍建國組織人員下井開展救援。救援人員先后遇到路祥、張成學、紀耀敏、郭文生、黃福軍和張永等生還人員,并派人護送升井。同時在風機開關處發現1人(楊連鵬)被煤炭掩埋,僅外露一條腿,現場確認已死亡。 救援人員發現四上山口冒落,檢查四上山口里側一氧化碳濃度999ppm(便攜式多功能檢測儀量程0~999ppm)、瓦斯濃度0.1%、氧氣濃度5%,判斷四上山內人員應全部遇難,隨后繼續搜救生還人員。行至三上山口時落煤將巷道堵住,發現三上山里有4人呼救,立即清理落煤進入三上山將重傷人員高才、李軍生救出;接著將右腿不能站立的張慶龍架出,最后將冷軍救出并護送至地面。18時10分,生還者已全部到達地面,分別送往醫院救治。 18時40分,救援人員開始清理楊連鵬遇難處堆煤,將尸體扒出運至地面。隨后逐段排放四上山一氧化碳,當排到距離山口13米處,發現遇難人員王洪昌。繼續排放瓦斯,在躲避所下方約1米處發現遇難人員王俊福和孫成。至此,遇難人員尸體全部找到并運至地面。 直接原因 +290m東一石門四上山與+355m采空區貫通,采空區瓦斯涌出;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3個作業地點供風,風量不足,造成瓦斯積聚,作業人員違章放炮導致事故發生。 事故瞞報過程 事故發生后,吉坤煤礦投資人、實際控制人王浩銘安排礦長李永海自行組織救援,不向應急部門報告;安排王振山和王衛東救治受傷人員和死者善后工作;安排叢培福協助礦長處理事故。 王衛東將4名較重傷者送到渾江區中醫院,后又轉至長春市吉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4名感覺身體不適的工人被送到通化市醫院進行吸氧治療。王振山將4名遇難者分別送到了江源區公墓殯儀館、江源區倪太醫院、三岔子林業局醫院停尸間、紡織廠殯儀館,并與遇難者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隨后以每張五萬元的價格向紡織廠殯儀館館長王永海購買了2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以下簡稱《死亡證明》),導致2名死者遺體被非法處置。同時王振山安排人員于4月5日下午刪除了與事故有關視頻監控數據,蓄意隱瞞事故。 4月3日2時左右,現場救援工作結束后,李永海安排管彥林帶領通風隊人員入井,在+290m東一石門入風和+355m回風巷原密閉位置構筑“快速密閉”,將事故現場封閉。 瞞報核查經過 4月2日23時起,白山市應急管理局、吉林省應急管理廳、省委巡視組相繼接到關于吉坤煤礦事故的舉報。4月3日,白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與江源區應急管理局成立聯合核查組,對舉報案件開展核查,查看了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并對4月2日白班52名入井人員詢問取證。至4月13日,核查組未發現吉坤煤礦發生瓦斯事故的跡象,對事故當班入井人員取證均表示吉坤煤礦未發生事故。 4月13日上午,按照4月12日白山市委會議精神,由白山市和江源區兩級政府有關領導牽頭,組織公安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成立聯合核查組,對舉報事項進行深入核查。4月13日18時,吉坤煤礦礦長李永海、法人代表叢培福、安全副礦長李濤迫于調查壓力,經請示投資人王浩銘同意后向江源區公安局自首,承認吉坤煤礦井下發生瓦斯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傷。4月14日,投資人王浩銘向江源區公安局自首。 經調查核實,白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白山市江源區吉坤礦業有限公司“4·2”瓦斯事故的情況說明》確認:2023年4月2日14時許,吉坤煤礦發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傷。經通化礦業集團公司礦山救護大隊現場勘查,啟封隱蔽區域密閉全面搜尋,未發現其他傷亡人員。 36人被追責: 事故調查報告共對36名相關責任人員提出問責和處理建議。其中,12人被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吉坤煤礦礦長、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實際控制人)、總工程師等10人以及江源區中醫院門診科主任、江源區紡織廠殯儀館館長等共12名涉嫌犯罪人員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8人被建議給予行政處罰: 對吉坤煤礦項目部經理、副經理、安全副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兼調度室主任等8人分別實施行政處罰并撤銷執業資格。 15人被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責任追究: 對3名駐礦安監員解除聘用合同并責令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不得從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對江源區應急管理局灣溝鎮安監分局局長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并免職。 對江源區應急管理局煤監科二室負責人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并免職。 對江源區人民政府常務副區長批評教育。 對白山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和執法支隊隊長、江源區應急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兼局長和分管副局長、灣溝鎮黨委書記、鎮長、副鎮長以及江源區中醫院院長、副院長等9名公職人員分別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吉坤煤礦被罰款、關閉 對吉坤煤礦發生較大事故并瞞報合并共處500萬元罰款,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吉坤煤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在技改設計范圍外非法生產出煤,屬非法煤礦,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并處罰款,提請白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法律法規對此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十六條 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縣(市、區)、市(地、州)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第三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向煤礦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時,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提供虛假情況,不得隱瞞本煤礦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 第四十五條 煤礦有關人員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第十四條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涉及人員死亡的礦山瞞報、謊報事故舉報信息后,應當及時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核查。核查屬實的,按照規定程序上報,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